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发泄情绪,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已达158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宋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宋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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