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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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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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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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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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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新龙)(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新龙)(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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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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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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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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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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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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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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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锋)(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锋)(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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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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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樊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樊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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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魁)(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魁)(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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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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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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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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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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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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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彬)(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彬)(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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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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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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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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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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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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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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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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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建文)(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建文)(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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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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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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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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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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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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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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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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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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