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师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五)项、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师某甲不起诉。 2020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