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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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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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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为初犯,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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