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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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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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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光华)(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袁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光华)(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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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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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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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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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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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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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为初犯,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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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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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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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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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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