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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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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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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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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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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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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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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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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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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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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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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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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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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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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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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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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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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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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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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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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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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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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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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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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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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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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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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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