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