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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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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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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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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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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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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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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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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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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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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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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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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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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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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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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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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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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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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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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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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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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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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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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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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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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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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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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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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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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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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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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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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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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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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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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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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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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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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经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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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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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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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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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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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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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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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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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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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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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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