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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姚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姚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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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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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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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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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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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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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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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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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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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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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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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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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包保来)(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包保来)(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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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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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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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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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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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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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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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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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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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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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党转平)(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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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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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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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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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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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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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犯罪前科,且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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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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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前科,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银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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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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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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