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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