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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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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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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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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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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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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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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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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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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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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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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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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醉酒程度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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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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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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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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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事故中的伤者已作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刑事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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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现实表现较好,有帮教和监管条件。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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