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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