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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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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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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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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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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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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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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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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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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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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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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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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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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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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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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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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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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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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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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无驾驶机动车的故意,客观上的倒车行为不评价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该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低,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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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因彭某某现年纪较大,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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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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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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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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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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