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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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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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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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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情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