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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