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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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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陶某)(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陶某)(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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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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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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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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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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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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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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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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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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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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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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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云某某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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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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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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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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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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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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