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被害人案发当日即翻证表示系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且高某某一直否认系强奸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高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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