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高,且被不起诉人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具有坦白的情节;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以下理由:(一)沈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沈某某系自首,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三)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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