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的酒清含量不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作相对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