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