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既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在案件审查期间因病死亡,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8年1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在案件审查期间因病死亡,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8年1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在案件审查期间因病死亡,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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