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且积极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且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裸照、视频相威胁,欲向他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系在校学生,在校表现一贯良好且其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持有的黑色VIVO牌X21手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