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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彭某某等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案应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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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等三人挪用资金)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案应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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