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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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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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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亚某某危险驾驶案)_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亚某某危险驾驶案)_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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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车的目的是挪出车位,让后方车辆能够先正常出行,其酒后驾车的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行驶时间短、距离短、速度慢,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刑事前科、无酒驾的刑事、行政前科,系初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真诚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0mg/100ml等定罪和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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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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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被不起诉人无刑事前科,无酒驾的行政前科,系初犯;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酒后隔夜充分休息后驾车,酒后驾车的主观故意较弱等案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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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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