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中海)(公开版)_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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