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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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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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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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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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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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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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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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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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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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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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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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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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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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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杜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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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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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涉企)(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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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第一分院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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