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较小;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较小;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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