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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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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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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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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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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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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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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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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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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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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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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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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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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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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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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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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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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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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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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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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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