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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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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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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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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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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尹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尹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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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杨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杨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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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韩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韩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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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任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任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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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金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金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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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酒后挪车在放弃驾驶的过程中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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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涉企业案件,要注重考虑把企业法人复工复产、生产自救、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坚持少捕、慎诉,依法使用不起诉裁量权,扩大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王某某为企业法人代表,为挪车而短距离驾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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