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酒后挪车在放弃驾驶的过程中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六稳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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