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二,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未发生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损失不大且已全部赔偿,且其在饮酒后已休息约3个小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酒精含量较低,醉酒驾驶未发生事故、可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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