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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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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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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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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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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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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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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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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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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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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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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被追回,赔偿失主2000元,取得谅解,且周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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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车辆被追回未对失主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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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不大,已对失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无其他刑事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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