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注:本不起诉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附注:本不起诉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