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林地已还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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