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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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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涉嫌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涉嫌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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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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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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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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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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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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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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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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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尚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尚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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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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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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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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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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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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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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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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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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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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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全部返还赃物,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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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已退赃,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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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盗窃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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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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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主动退赔赃款,让被害人免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表示不在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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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王某某)(公开版)_双辽市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且主动到案发现场自首,与被害人曾是夫妻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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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盗窃)(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将其所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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