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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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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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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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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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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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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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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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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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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补)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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