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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址监利县**镇**小区**号楼**室,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6日1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号牌为鄂N****1的小型轿车,从监利县**镇**站门前路段出发,左转弯驶上**路时,与岳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岳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27日14时许,岳某某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将其运回家中,28日凌晨死亡。法医分析意见:死者岳远必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案发后,魏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存在疑问,在外伤和疾病并存的情况下,仅靠尸表检验无法确定其伤病关系以及损伤参与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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