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系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对复工复产有很大影响,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