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郭某某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诸某某)(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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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仍与非法采矿团伙成员事先通谋,收购盗采的江砂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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