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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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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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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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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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