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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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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危险驾驶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木某危险驾驶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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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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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m毫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何蜀徽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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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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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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