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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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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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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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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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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全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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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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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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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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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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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过程,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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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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