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酒后驾驶车辆系因家中有病号,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娄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春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牛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出于急救病人的情况酒后驾驶车辆,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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