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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