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7050,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襄城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常村镇常村村北菜园中石化加油站门口路段时,挂到电线,导致正在电力抢修施工的被害人闫某某从正在施工的电线杆上摔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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