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