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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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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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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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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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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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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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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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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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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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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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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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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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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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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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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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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河南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河南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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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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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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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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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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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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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笫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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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且系燃油二轮车,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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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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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买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mg/100ml且系燃油二轮车,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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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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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笫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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