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文峰)(公开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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