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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