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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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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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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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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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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参与醉驾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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