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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某支公司、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依职权向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目击证人吕某证言证明:肇事车辆搭载搅拌机经过事发地时,搅拌机把电线电桩拉断了,肇事车就开起跑了。大概过了一两分钟,一辆摩托车经过事发地被路上的电线绊倒而倒地导致事故发生;而康钦国承认自己在事发时间段驾车搭载搅拌机经过事发路段,并承认看见了路中间的电线。因此可以认定,案涉人身伤害事故系康钦国导致,故上诉人相应的“被上诉人雷某某的人身伤害并非被上诉人康钦国导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康钦国(肇事司机)称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目击证人吕某也没有证实肇事车辆在拉断电线电桩后有过停留、停顿,之后才离开现场这一情节;现上诉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康钦国在事发时知道其所驾货车搭载的搅拌机将电线电桩拉断,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康钦国事发当时知道发生了事故,因此也就不存在康钦国应采取措施,故本案不符合案涉“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不应适用该规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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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何成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川TR355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南充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南充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南充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因被告南充市汽车运输三公司与被告何成林系挂靠关系,故应由其与被告何成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何成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本院确定由被告何成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主张相关赔偿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对此,原告仅提供了劳动用工协议及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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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杨某、南充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旺苍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充人民财保分公司为川R45876号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被告南充人民财保分公司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何某某诉请赔偿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因护理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标准以四川省2015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其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并结合原告居住地、住院所在地以及伤情,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现已年满74周岁,其未提供因伤住院而减少实际收入的证明,其诉请赔偿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中自费药品费用的比例以及承担方式等达成的协议,没有损害其他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其他赔偿费用本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以及法律的规定予以计算。被告南充人民财保分公司辩称因被告杨某超载,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违法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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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群英与何某某、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旺苍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为川RH1528号小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其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何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交由被告何某某驾驶,该车辆证照齐全并参加保险,符合可以行驶的法律规定。故何某某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由驾驶人何某某承担责任。侯群英诉请赔偿误工费,未提供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提出应按医院载明的原告职业“农民”的收入标准计算,对此原告方未提出异议,故误工费参照四川省2015年农、林、牧、渔的标准计算。其诉请赔偿护理费,也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标准以四川省2015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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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群英与何某某、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旺苍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为川RHXXXX号小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其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何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交由被告何某某驾驶,该车辆证照齐全并参加保险,符合可以行驶的法律规定。故何某某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由驾驶人何某某承担责任。侯群英诉请赔偿误工费,未提供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提出应按医院载明的原告职业“农民”的收入标准计算,对此原告方未提出异议,故误工费参照四川省2015年农、林、牧、渔的标准计算。其诉请赔偿护理费,也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标准以四川省2015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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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驾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何志章无证驾车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高兴兰无过错行为无责任。被告赵某、何志章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民财保广元分公司作为湖南M×××××运输拖拉机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的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人民财保广元分公司辩称湖南M×××××运输拖拉机的车牌号是伪造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牌号是伪造的,其辩解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高兴兰虽属农村户口,但高兴兰从2015年2月起在旺苍县碗厂河社区与何志章同居生活,2018年3月19日与何志章登记结婚,婚后继续在旺苍县碗厂河社区生活。高兴兰的有关损害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要求,故高兴兰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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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平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现场勘验后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唐某平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保南充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唐某平虽系农村居民,但从2011年11月起便在城镇务工、居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函复函的精神,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考四川省2011年度统计数据,原告唐某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5507.16元,续医费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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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和诉被告尹某某、唐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及车辆检验后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尹某某应当赔偿原告黄某和所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黄某和要求被告人民财保嘉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西充县双凤镇凤头社区居委会及西充县双凤镇中心小学证实,原告黄某和一家自2009年起便在西充县双凤镇场镇购房、居住,女儿也在西充县双凤镇中心小学读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函复函的精神,故对原告黄某和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鉴定结论,被告人民财保嘉某支公司虽提出部分费用过高,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对庭审结束后原告黄某和与被告尹某某达成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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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清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由于被告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川R4491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倒车时,未安全驾驶,撞到原告李某清的平房柱子,致使正在平房屋顶清理废渣的原告李某清坠地受伤,因此,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李某清要求被告中财保高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负责赔偿。因被告王某某将其所有的川R4491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被告中财保高某公司投保了限额为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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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曹某、曹某某、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以及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参照法庭辩论终结时四川省上一年度的统计公报,本院对原告唐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分别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唐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治疗花费医疗费29324.50元(152.37+29172.13元),有南充市中心医院医疗费票据为证,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亦当庭认可,依法应予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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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某诉唐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避让行人,造成原告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其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除护理时限鉴定结论已被本院指定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变更外,其余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支某某的护理时限,考虑其伤口还在化脓未愈合,不能站立行走,需要护理较长时间,结合两次鉴定对护理期限的意见,本院酌定护理时限为1年计365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支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本次事故中受伤的原告支某某先行赔偿,其向原告支某某垫支的10000元医疗费应予以扣减;不足部分由被告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中华保险南充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扣除自付药品费用及鉴定费用后的余额,向原告支某某支付;被告唐某某预付的款项应予以扣减,超过其应承担自付药品费用及鉴定费用的部分由被告中华保险南充公司向其支付。本案中原告支某某现年85岁,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年限认定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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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广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张某某和被告人保财险广安公司虽对成南高速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异议成立。因此,对成南高速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原告唐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负责赔偿40%。因被告张某某将其所有的川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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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张某、管某、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庞某某要求被告人保财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庞某某和被告张某、管某、人保财险临沂公司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张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某负责赔偿。因被告张某系被告管某雇请驾驶鲁Q××××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双方系劳务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由被告张某负责赔偿的部分,由被告管某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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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建诉庞某、第三人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方虽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对该鉴定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计算相关赔偿的依据。原告庞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结合其诉讼请求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83854.67元;2、继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为11200元;3、护理费。本院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按照80元/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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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李金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问题原告自行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浙商财保四川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作出的原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未改变原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且上述两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依据充分,故本院对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川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上述鉴定意见,对侯某某的费用损失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1、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门诊票据以及被告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及门诊票据、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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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问题原告自行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作出的原告伤残等级没有异议,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依据充分,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民财保南充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对其余鉴定事项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该所作出华大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45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本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且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依据充分,故本院对该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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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问题原告自行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阳某财保南充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原告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其余意见不变,本院认为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川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上述鉴定意见,对李某某的费用损失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1、医疗费:原告提供有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住院病历以及出院病情证明书以证实其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2,899.11元,本院予以维护。至于原告出院后的检查等费用795.40元,因鉴定意见认定的后续治疗费包括出院后的定期复查X片等费用,该笔费用属于后续治疗费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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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唐某某、南充市汽车运输三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作为案涉车辆的二搭乘人之一,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遭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对事故作出“由涉案中型客车驾驶员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搭乘人蒋某某、赵某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其依据的事由客观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作为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对于原告单方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诉讼中被告南充市汽车运输三公司、信达保险四川分公司虽对部分鉴定事项提出了异议,但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未提出相反证据及理由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川省上一年度(2014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鉴定意见确定:1、关于医疗费,依据原告伤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结算票据、门诊票据以及原告的住院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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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蒲某某、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该次事故由被告蒲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林某某负次要责任,川RXXXXX号车驾驶员周某某无责任,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蒲某某垫付了原告林某某医疗费100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自费药比例按15%扣除;2、伤残等级按十级计算;3、续医费、康复费按7000.00元计算;4、误工时限按120天计算。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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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冯某某、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冯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自费药按18%扣减的协议,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李某某认可被告冯某某垫支了医疗费17067.14元、护理费6000元,被告浙商保险南充支公司垫支了医疗费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所用医疗费1806.00元,系其出院后的门诊发票,应计入续医费。原告李某某在砖厂上班,故误工费按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李某某受伤243天后才委托鉴定,故误工时限按鉴定的120天计算。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护理期限为58天,但原告李某某请求计算43天,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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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南充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周某某和被告王某、徐某以及被告南充平安财保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某、徐某负责赔偿。因被告徐某将其所有的川RJXXXX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南充平安财保投保了限额为50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王某、徐某负责赔偿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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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某、李某某、岳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何某某及被告何某、李某某和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无异议,被告岳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是未向本院提供支持其异议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等级和营养时限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续医费鉴定意见,被告何某、李某某、岳某某和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均认为过高,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李某某、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协商同意续医费计算35000.00元,被告岳某某认为续医费计算25000.00元较为恰当,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医嘱、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何某某的续医费为35000.00元。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护理期限鉴定意见,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李某某、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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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华林与王某某、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原告杜华林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提交的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劳务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居住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根据审判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为此,原告杜华林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49587.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30元予以确定,应为14天×30元=420元;3、续医费,参照鉴定意见,认定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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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蒋海军、四川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作为事故摩托车辆的驾驶人,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后,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并作出《南公交直三认字第(2014)第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的事实清楚、责任认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且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交警部门关于主次责任的认定意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作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据。根据责任认定意见,同时结合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力比例大小,本院酌情划分由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货车驾驶人蒋海军承担事故责任的30%,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70%。对于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关于伤残等级等事项的鉴定意见,诉讼中,经原、被告各方质证后所达成的部分变更的一致意见,因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作为确认原告损失的计算依据。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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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映诉范某共、范某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扣减自付部分未达成一致协议,结合司法实践,确认医疗费按15%扣减自付部分较为恰当。被告平安财险南充支公司对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等级、续医费、护理时限和误工时限鉴定意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后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原告赵某映与被告范某共、平安财险南充支公司达成协议:1、原告赵某映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附加十级;2、续医费为6000.00元(包含出院后在诊所产生的3000.00多元);3、护理时限为65天;4、误工时限为180天;5、营养时限为60天。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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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邵某某、南充市嘉陵区金叶出租汽车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南充阳某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邵某某、南充金叶出租、南充阳某财保虽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异议成立。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邵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邵某某负责赔偿50%。因被告邵某某将其所有的川RXXX号小型轿车挂靠在被告南充金叶出租名下经营,因此,被告南充金叶出租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南充金叶出租将被告邵某某挂靠在其名下经营的川RXXX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南充阳某财保投保了限额为100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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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现场勘验后作出的第20131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南鼎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19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彭某某无异议,虽被告财保嘉某支公司有异议,庭审时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但该两份鉴定书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送达被告财保嘉某支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之规定,被告财保嘉某支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且被告财保嘉某支公司亦无证据足以反驳上述两份鉴定结论,故本院对其口头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对上述两份鉴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罗某某应获得的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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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李成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李成金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其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超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认定:李成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韦某某和被告李成金以及被告平安财保南充公司对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李成金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庭审中原告韦某某、被告李成金及被告平安财保南充公司达成的医疗费按15%扣除自费药,本院予以认可。二、原告韦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做出南鼎司鉴所《2016》法临鉴字第442号鉴定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韦某某之伤残等级为十级;2、后续医疗费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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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级炳与蒋某某、被告重庆卡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青级炳承担次要责任,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对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青级炳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用医疗费22134.19元,由被告信达保险重庆分公司垫付了10000元、原告青级炳垫付4000元、被告蒋某某垫付8134.19元,被告信达保险重庆分公司已另支付原告青级炳赔偿款18800元,各方当事人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自费药部分按20%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应为138.26元/天(50466元/年÷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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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明与苟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易天明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市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易天明与被告苟浩、人保财险南充市公司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苟浩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苟浩负责赔偿。因被告苟浩将其所有的川RBW×××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市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苟浩负责赔偿的部分,减去扣除的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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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和松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弋和松要求被告南充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弋和松与被告陈某、南充平安财保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陈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陈某负责赔偿。因被告陈某将其所有的川R×××××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南充平安财保投保了限额为100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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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对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以及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参照法庭辩论终结时四川省上一年度的统计公报,本院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分别认定如下:1、医疗费97339元。原告住院治疗总票据96709.12元,抢救费630元,有相应的医院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认可自费医疗费用按照15%计算,为146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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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文国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问题原告自行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平安财保南充公司质证认为后续治疗费是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是否必然产生,主动性掌握在原告手中,应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鉴定的后续治疗费是出院后定期复查X片、加强骨折愈合治适当的支持对症等治疗,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被告平安财保南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平安财保南充公司质证认为误工费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其质证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限算至评残前一天;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其余鉴定意见,本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依据充分,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川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上述鉴定意见,对朱某的费用损失本院作如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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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旭明与刘某某、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任旭明之夫何某搭乘原告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没有认真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对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及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任旭明要求被告赔偿的相关费用,应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为此,认定原告任旭明已由被告嘉陵公安分局垫付的住院治疗费31547.56元(其中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项目费用酌情认定占15%计4732.13元)、继续治疗费3000元(其出院后自行治疗费900元,应计入继续治疗费3000元内)、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81+30)天=3330元、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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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刘某某、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何某某搭乘其妻任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会车时,没有认真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对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及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的相关费用,应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为此,认定原告何某某已由被告嘉陵公安分局垫付的住院治疗费21589.42元(其中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项目费用酌情认定占15%计3238.41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81+30)天=3330元、误工费(其固定月工资2000元)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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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浪诉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原告王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对于原告王浪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四川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上班,但原告未提交其在城镇居住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及司法实践,农村居民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必须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本案原告仅提交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证据,因此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原告提出异议,但该鉴定意见系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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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马某某、蒲某、南充市惠通车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南充天安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韩某某和被告马某某、蒲某以及被告南充天安财保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马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马某某负责赔偿。由于被告马某某系被告蒲某雇请驾驶川R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双方系劳务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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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何某、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杜某某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杜某某和被告何某以及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公司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原告杜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和被告何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何某负责赔偿70%。因被告何某将其所有的川AJ××××号小型轿车,借给有驾驶资质的被告何某驾驶,不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何某不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何某将其所有的川A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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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超诉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张某超要求被告黔南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张某超和被告蒋某某以及被告黔南平安财保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无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蒋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蒋某某负责赔偿。由于被告蒋某某将其所有的贵JSXXXX号小型轿车,向被告黔南平安财保投保了限额为50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不计免赔率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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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淑与弋松平、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陈昌淑要求被告南充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陈昌淑和被告弋松平以及被告南充平安财保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原告陈昌淑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和被告弋松平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弋松平负责赔偿80%。因被告吴某某将其所有的川RCTXXX号小型轿车,借给有驾驶资质的被告弋松平驾驶,不存在过错,因此,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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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哓蓉与杨洋、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盛哓蓉要求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盛哓蓉和被告杨洋、杨某某以及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对交警二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二大队作出的、由被告杨洋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杨洋、杨某某负责赔偿。因被告杨某某将其所有的川AXHXXX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南充人寿财保投保了限额为10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杨洋、杨某某负责赔偿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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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程序上、实体上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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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与田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刘建平要求被告南充永某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原告刘建平与被告田某、南充永某财保对交警二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二大队作出的、由被告田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田某负责赔偿。因被告田某将其所有的川RH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南充永某财保投保了限额为50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田某负责赔偿的部分,减去扣除的17%的自负医疗费和鉴定费以后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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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章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章建华驾驶川RJ7756号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并经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建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聂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公正,各方当事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川RJ7756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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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在审理过程中,虽然二被告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被告紫金保险南充支公司认为原告系智力残疾人员,其主张的误工损失不应赔偿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减少的收入,是依据受害人的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予以确定的,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有收入来源,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紫金保险南充支公司举证证明了原告系智力残疾人员、没有收入来源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除误工期限不予认可外,对其余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此,原告孙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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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某某与王某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青某某要求被告南充浙商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王某财、南充浙商财保虽认为原告青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车速过快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王某财认为其只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王某财未提供证据,推翻交警三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由被告王某财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原告青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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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邓某某、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到庭的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对于本院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较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更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因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未颠覆性改变原鉴定意见,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自行承担。对于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就医疗费的赔付比例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陈某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提交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租房协议及子女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居住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以及本地法院类似案件裁判惯例,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为此,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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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邓某某、肖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到庭的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对于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较为客观真实,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就医疗费的赔付比例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樊某某的父母虽系农村居民,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以及本地法院类似案件裁判惯例,本院确定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为此,原告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24911.7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30元予以确定,应为58天×30元=1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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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原告苏某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提交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居住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根据审判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为此,原告苏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9178.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30元予以确定,应为9天×30元=270元;3、续医费,参照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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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何某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的问题,原告何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前在四川省南充市七宝寺小学(现已与南充市七宝寺中学合并)读书,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另外,何某尚还年幼,属于纯消费群体,消费支出来源于父母的收入,其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相当的,故根据审判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只对7538.23元的医疗费扣减15%的自费药部分的问题。人寿保险公司在庭审后提交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清单,主张何某住院医疗费63325.34元应按各方的约定剔除自费药13993.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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