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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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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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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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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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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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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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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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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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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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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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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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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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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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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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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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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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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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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如下情节:1、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李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李某某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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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如下情节:1、常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常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常某某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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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帅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实施行为时驾驶车辆系行政部门未严格管理的低速电动轿车,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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